制度经济学免费全文-宅男、魔法、赚钱-贺卫/伍山林-无广告阅读

时间:2018-06-02 11:17 /架空历史 / 编辑:杨俊
主角叫资本主,洛克,稀少性的小说叫《制度经济学》,是作者贺卫/伍山林创作的现代法师、未来、变身类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的方式和方法从废除番隶制和为了债务的 1纳普:货币国定论,引文|...

制度经济学

主角名称:洛克斯密本主义资本主稀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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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和方法从废除隶制和为了债务的

1纳普:货币国定论,引文据英译本1924年版。

2同上书,英译本,第2页。

3同上书,英译本,第1页。

,从破产法和工资免税法,直到尔兰的废除地租契约,美国的废除公用事业契约,逐渐废除劳工的定期或终契约而代以“随意”的契约,止实物偿付而代以货币偿付,等等。在多数的时候,用来替代习惯的债务或契约的债务的,是国家当局认为“理的”履行或理的偿付。由于扩大了解除债务的方式和方法,债务和义务因而减少。资本主义是可解除的债务的现在的状,纳普的支付手段的定义是方式和方法上的化的一般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些化,通过文明在有关解除债务方面的运行规则上的化,不断发生。

这是货币的“主要特质”,据纳普的说法。纸币实在不是国家的“债务”,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国家承担偿付的意思。和币一样,它是一种解除债务的手段。

“纸币解除我们的债务,一个摆脱他的债务的人不需要花费时间来考虑他的支付手段是不是物质的。主要的是它解除我们对国家的债务,因为国家在发出纸币时就承认它在收税款时将接受这种支付手段。租税的关系越大,这一点对纳税人越重要。用非物质的货币支付,对原始发行的国家来说,和任何其他的支付是同样的真实。它足以应付国内贸易的需要;实际上它使这种贸易可能行。它确实不能足某种其他的需,可是那种现象本不是不正常的。”1

纳普的次要的区别,商品和支付手段的区别,系基于首要的区别,可解除的值务和不可解除的债务的区别。他把商品解释为“换商品”,从他所谓“十分基本的观念”出发。在这一点上,他明确地说出一切经济学家和法律家在“商品”这个名词本蓄的意思。它意味着所有权的可转让,“换”这个名词并不增加任何意义。换商品就是商品。

可是,一种商品是不是一种支付手段呢我们说不出它是不是,如果只看“一作易。”

“然而,在任何社会里,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法律上逐渐承认一种习惯,一切物品都应该对一定数量的某种特殊商品例如换,那末在这种情况下,银”就是一种一般的换商品,“一种社会易的制度它是一种在社会里取得了特殊用途的商品,最初由于习惯,来由于法律上的承认。”2

这种社会承认的一般的换商品向来是“支付的手段。”“并不是每一种支付手段都是社会承认的换商品。要成为商品,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用途以外,又能有工艺上的用途。工匠眼睛里的纸币只是一张张的纸,这些纸就是没有其他产业用途的东西。因此,它们不是换物品,虽然是一种换的手段。”“一个能使用自己因为某种工作而获得的换商品、可是不能使它继续流通的人,他所有的是一种商品而不是支付手段。”1

这种金属,用作支付手段的时候,取得一种例如“镑”或”元”的名称,1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52页。

2同上书,第3页。

1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4、6页。

这种名称,经过相当时期以,就原来的重量来说,成纯粹“有名无卖”。

那名称甚至还沿用到纸币上,以致从原来的重量的观点来说,它不是一种实际存在其意义已经转移到另一种目的,一种为了用于债务偿付的“效的单位”。现在对它的解释,不是从真实出发,而是从历史的发展来说。

因此,纳普认为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制钱”及纸币都有区别,者在他看来,只是一些“圆片”、“符号”、“表记”、“券”。“券这个名词是当时的一种很好的说法,久已用于表示一种能移的、有标记的并且有一定形状的东西,由法令使它有一种用处,不受本物质的影响。

它的意义不能从标记上了解,而是必须参考法令的规定。”2以往,在法令生效以,支付必须通过权衡重量;现在,支付据公布的法令来行。

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起源于习俗,然被法律采纳,使它在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普遍适用。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这种意义都由纳普的“偿付社会”的概念表现出来。银行和它的顾客“形成一种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公共的偿付社会是国家。”3这个“偿付社会”里的情况是成员们彼此之间据“效单位”偿付债务,这种效单位等于“价值单位。”它们是“有效的”,因为得到社会的承认,意思就是说社会作为一个整,解除值务人以再偿付的义务,从而使得它们有效。

那末,支付手段和换手段的区别在于者是换价值的一般商品的一种特,而者是一种社会认可的赎金,或者义务的解除,这种义务是个人所在的社会由于别的原因加在个人上的。一种用换价值的单位计量,另一种用债务偿付效的单位计量。一种是经济的,另一种是法律的。

这种效单位,在它换价值的范围内,也是一种价值单位,虽然我们从历史上知它可能有效而没有换价值。

人们立刻可以看出,这种“支付的手段”或者债务的解除的概念,是一种普遍原则,适用于从原始时代到最现代的一切人类社会,只要它们继续是“行中的机构”;可是关于表示债务解除的工和行为,却有彼此大不相同的规章法则。在这里纳普由于他的概括的“偿付社会”的概念,比麦克劳德更千洗了一步。

我们不需要一步追问,纳普的“偿付社会”凭借什么制裁,使成员们不得不接受和使用这种解除债务的工。那不仅是稚荔的“法律制裁”纯粹的“国定论”只限于这种制裁,而且也是他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的德的和经济的制裁。法律制裁可以称为法币或法偿其他的都是“法律以外的”,因为它们是习惯的手段或者习惯的偿还行为。用他所举的商业银行和顾客的例子来说:什么东西强迫顾客们接受一张所谓存户支票的那样一种“券”所代表的一家有偿付能的银行的即期债务,作为别人偿还欠他们的债务呢这种银行债务,据成文法或习惯法,都不是由稚荔强迫使用的法币它们是习惯的手段。然而,债权人在习惯的范围以内不得不接受,在经济上虽然不是法律上却是强迫的,因为任何要在这个社会里做生意或者继续做生意的人,必须接受这种支票。假使他坚决不肯接受,总是要对方用法币支付,那末,在这一偿付社会的范围内就没有人会和他发生通常的买卖关系。他为环境所迫,不得不接受“信用良好的”银行支票,让人2同上书,第32、33页。

3同上书,第134页;又参阅本书下册,第239页,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们用来偿还欠他的债务,正如他不得不接受法币一样。这不仅是一种对他利的问题,也不仅是一种自愿的选择,也不仅是预期他自己作为债务人的时候也能用同样的或相等的银行支票偿还自己的债务,也不是预期人们用法币赎回而是一种经济的强制问题。是竞争的经济制裁,有关最的利或亏损、成功或破产,使他不得不接受银行支票那种习惯的手段。结果,在美国十分之九的债务偿付不是用法币实行,而是用习惯的手段实行的。

在历史上,其他的“偿付社会”也是这种情况。支付手段作为习惯的用币开始,来可能成为或者不成为法币。例如把纳普的德国历史转移到英美偿付社会来说公历1300年,在圣伊弗斯镇1的集市法,理查德梅控诉约翰斯坦格朗德不公平地破了一项契约,因为他用“去角牛和废马”偿还他所借的一头牛和一头猪的债务,而不用英镑偿还。在订约的时候一头去角牛或一匹废马照当时惯例作价一辨士,可是在易开始以结束以的期中国王发布了公告,在英国各地止去角牛和废马,“以致没有人应该接受她们,除非按两头去角牛或废马折价一辨士计算。”集市法的陪审员于是决定应该从国王的命令,不应按照习惯行事,约翰应按所欠债款每辨士补给理查德一头去角牛,外加对“不公平的拖延”赔偿损失。来,经济学家把这种赔偿称为相的利息。

纳普所作的解释,可以适用于像这种事例,其关键在于他的“价值单位”和“效单位”这两个名词的意义。他把它们说成是相同的,并且用“价值单位”这个名词,不管法律上的效和经济上的价值的区别。他的名词没有经济的或物质的意义,是纯粹法律的名词,只有一种“有名无实的”意义。

这“有名无实的”意义就是一种债务偿付的效的单位,由偿付社会承认、给它一种名称、并且实际施行,不管那偿付社会是圣伊佛斯集市的买户和卖户的社会,或是联邦准备银行制度中的银行和顾客的社会,或是一个中古时代的国王、现代的立法机关、或者现代独裁者所统治的社会。在易中,就像在“英镑”或“废马”这些名词所的物质的或经济的意义发生煞栋的时候,理查德得到利益而约翰受到损失那样,某些个人也许大大地捐失经济价值,另一些人也许大大地获得那同样的经济价值。可是,这不是支付手段的法律上的“要素”。重要的是,人们用习惯的手段或法定的货币完成偿付时,那偿付社会就解除债务人以再偿付的义务。

这似乎是很平常的理,也许可以认为当然,不须讨论,像物质的和乐主义的经济学家的看法。当然,如果由于战争危机或黄金不见流通,或者由于集中黄金,以致纸币或钞票或银行存款替代币,使国家甚至若国家的集团不得不通用的时候,这一点的重要就显出来。

作为维持一种“支付手段”的制裁,纳普认为第一重要的,是需要用来偿付对国家的强迫的债务,例如租税:第二重要的是偿付公民彼此之间或国家和公民之间自愿的、用法币偿付的值务。第一种我们将称为“租税”,作为代表对政府的一切强迫的债务:第二种我们将称为“债务”,作为代表自愿的债务,包括政府作为一个私人在市场上行买卖时人们欠政府的债务在内。租税是强迫的债务,例如捐、费、定额税、关税,这些捐税人民必须缴纳,不是因为买卖的易,而是因为国家据纳税能或其他原则而规定的限额。它们可以更恰当地称为“命令的”债务,因为是由命令强加的,不是1圣伊弗斯stives:英格兰西南部的一个市镇,在圣伊弗斯湾上。译者由劝或说而来。可是,自愿的债务是严格意义上的债务,因为它们起源于劝或说,按照习俗、习惯法或成文法所立下的规则,因此可以更恰当地称为“公认的”债务。命令的债务是租税,公认的债务才是债务。1这种区别同样适用于私人的团,例如工会、卡特尔、俱乐部、商会。

成员们对一个私人团应纳的会费、费用、指定捐款,是命令的债务,属于本团内的租税的质:成员之间遵照团的规章所做的易产生公认的债务。两种债务同样由“偿付社会”加以执行,同样是必须偿还的,可是,一种的起源不经过买卖,另一种经过买卖。这种区别彼此混淆,像塞利格曼说明的那样2,可是,也相当明了,足以作为下文的基础。

纳普提出的问题是,作为采用解除个人对其他个人的债务的手段的基础,哪一种比较重要是租税,还是公民之间的公认的债务呢纳普的答案是者比较重要。

他说:“因为国家一经把一种货币例如国家发行的钞票提高到价值的代表的地位可以由国家收和付出,它在法律上就不能要私人债务者用一种方法履行他的偿付的义务可以解除的值务,而国家作为债务者却用另一种方法。因此,如果由于政治的必要,国家宣告它今将用国家的钞票偿付一切,那末,作为法律的源泉,它就必须同样地准许国家纱票可以用于其他的支付。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国家作为裁判者,必须决定只要用国家钞票支付。假使它不这样决定,那末,作为裁判者,就是否定它自己的行,就是自相矛盾。”1

他认为,虽然在逻辑上确实是这样,可是,在历史上,我们还应该考虑两种因素的比较重要,就是现行制度和国家的迫切需要这两种因素,哪一种较为重要。当信用的制度在社会里比旧的币的制度占优的时候,由于惯例像上文所说的商业银行或是由于法律例如代替金镑的纸币和国家银行的钞票,支付手段受债务偿付的需要的支就较多,超过付税的需要对它的支。同时,如果国家的需耍或政策为了其他目的比私人债务的偿付更加重要,那末,这些特殊的国家需要就决定用什么工作为私人易中的支付手段。

因此,付税的手段和偿付债务的手段这两种目的共同发生影响,可是在历史上它们曾被分开。在公历1300年以,英国国王们曾下令规定,除了用实物完纳的租税以外,在人们向国家付一切强迫的债务或租税时,国家只接受金镑,可是直到国王真正止私人易中的去角牛和废马,圣伊佛斯的“偿付社会”才消除用她们作为偿付手段的习惯。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和缴付租税的手段是可以分开的。国家规定作为缴付租税的手段的东西,即使“在逻辑上”也不一定必须用作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圣伊佛斯的商事法继续用它自己的惯例的偿付手段,直到国家真正止它们,才止使用。

因此,更重要的区别不是租税和债务的区别,不是它们在决定当时的支付手段上哪一种占优,而是国家目的和私人目的的区别,究竟由哪一种目的支,决定租税或债务的支付手段。由那为私人目的务的商业惯例来支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3121页。

2塞利格曼:财政科学的社会理论,载社会科学季刊,1926年第41号,第193、354页注。

1纳普:货币国定论,第110页。

呢,还是由为公共目的务的政府政策来支呢,不管是立法、行政、或者司法方面的政策这些公共目的的关键不是仅仅在于租税的征收,实际上它们和租税的减低不是矛盾的,因此和租税在规定私人支付手段方面的重要邢捧益减少,也不是矛盾的。

圣伊佛斯法上的行在美国南北战争初期重演了。国会最初发行了它的“见票即付的票据”,用来购买战争物资。这种票据可以用作付税的手段,可是不是私人支付中的法币。公众在私人偿付中不收这种票据,因为它们用于缴付关税时可以申,以致不能一般地流通。因此,在战时的需要下,政府采取下一个步骤,强迫通用,发行了美国钞票背纸币,赋予法币的特质,适用于公私质务的偿忖。但是,这种纸币在缴付关税时不作为法币。

再则,政府授权财政部再发出这种纸币,支付政府在商品市场上的采购,可是不能用于支付公债的利息。

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作了解释,最初否认国家有权对这种纸币赋予法币的特质,可是来它又改了自己的解释,于是作为法币的背纸币成为一种永久的支付手段,适用于公私债务。这种改据的理由,起先是在战时必须保存联邦,来又说国会在平时享有最高权,可只宣告国家的政策。因此,在决定私人债务的偿付手段方面,人们承认公共目的是主要的,其重要超过私人目的。

再说,1873年从复本位制改到金本位制的时候,债务人被剥夺了以可以用比较宜的银偿付的机会,可是公共的目的达到了,国家需要建立一种等于英德的金本位的币制,可以利对外贸易。

1910年有关当局决定在菲律宾建立金汇兑本位制的时候,菲岛政府止银币出。有一个商人在联邦法提起诉讼,控告菲律宾政府,理由是“不经法程序”,他被剥夺了私有财产,这种剥夺是美国宪法以及设立菲律宾政府的权能授与法令所不容许的。那商人的银币在港的价值比在菲律宾较高,每一元多值八分,因此他被剥夺了银币的价值,虽然不是剥夺银币本

这种稀少价值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所谓“法程序”在本案中的意思是指建立金汇兑本位的那种公共的目的。虽然,菲律宾采取的措施可能不妥当,可是它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政策问题,因此那商人被剥夺了他的财产,不是不经过而是经过法程序的。

英美历史上的这些例子说明纳普所主张的那一般原则,国家作为最高的“偿付社会”,用单纯的命令创立支付手段。可是,它们也说明那一般原则不应该从租税缴付的情况中产生,而应该产生于各方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当局认为一种公共目的比私人目的更为重要。在所有这种时候,私有财产就是私有财产的稀少价值从一种人的手里,债权人或是债务人、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被移转到另一种人的手里,债务人或是债权人、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由于单纯的政府命令,宣告用什么作为法定的支付手段。

它们也更清楚地说明纳普对他的“价值单位”这个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定效的单位,而不是一种经济价值的单位。“种种辅助的货币,”他说,“带有申例如,在使用背纸币时的金币和银币,菲律宾事例中的银币,假使它们的圆片作为一种商品来使用,所值的债务偿付能单位多于作为支付手段时所得的价值;有换价值是商品的一种特质;有效是靠命令的钱币的一种法定的特质。”1法定的效解除债务人的义务,使他不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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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卫/伍山林 类型:架空历史 完结: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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