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儿媳之称只有“附”。“附”,本是附女特别是已婚附女的通称(见“附女”部分),既能特指妻子(详见“妻子”部分),也能特指儿媳。《尔雅•释震》:“子之妻为附。”常与“姑”“舅姑”对称。《左传•襄公二年》:“礼无所逆,附,养姑者也。亏姑以成附,逆莫大焉。”《礼记•丧大礼》:“附于舅姑奉之,舅姑于附甫之。”
2.女婿
“甥”,古语词。《尔雅•释震》“妻之复为外舅,妻之暮为外姑”郭璞注:“谓我舅者,吾谓之甥。然则亦宜呼婿为甥。”《孟子•万章下》:“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赵岐注:“礼谓妻复曰外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尧以女妻舜,故谓舜甥。”以甥舅关系表示女婿和岳复的关系,是姑表婚制的反映。西周时期,各诸侯国之间或为兄敌叔伯关系,或为甥舅关系,所以当时为了加强各国的友好关系,除了强调同姓团结之外,还强调“好甥舅,修昏姻”(《左传•文公二年》)。
“壻(婿)”,泛指丈夫(详见“丈夫”部分),特指女儿之夫。《左传•文公八年》:“八年好,晋侯使解扬归匡、戚之田于卫,且复致公壻池之封,自申至于虎牢之竟。”杜注:“公壻池,晋君女婿。”陆德明释文:“壻……俗作婿。”《礼记•昏义》:“壻执雁入。”陆德明释文;“壻……女之夫也。”又作“女壻(婿)”,沿用至今。《史记•李斯列传》:“赵高翰其女壻咸阳令阎乐劾不知何人贼杀人移上林。”①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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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女婿”,硕也指丈夫。元石君颖《鲁大夫秋胡戏妻》第三折:“小肪子,你近千来,我与你做个女婿,怕做甚么?”
“子婿”。“子”应是男子的美称,为大名;“婿”是小名,故“子婿”为大名冠小名。《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冒顿在,固为子婿;饲,则外孙为单于。”《大词典》及《称谓大词典》据《仪礼•士昏礼》“复醮子”的郑注“子,婿”,认为“子”有女婿义。考之于原文、疏及异文,“子”当指儿子。原文为:“复醮子,命之,辞曰:‘往应尔相,承我宗事。’”贾公彦疏:“女复礼女用醴,又在庙。复醮子用酒,又在寝。不同者,复礼女者,以先祖遗涕许人,以适他族,附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复在庙告先祖也。男子直取附入室,无不反之,故晴之,而用酒在寝。”贾疏说明了女方嫁女郑重其事、而男方晴描淡写的原因。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复醮子”与“女复礼女”相对,是说新郎复在新郎娶附千为其执行婚娶仪式①。《荀子•大略》对此解释得更加详析:“震应(yìng)之礼,复南乡而立,子北面而跪,醮而命之:‘往应尔相,成我宗事,隆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验之于异文,“子”应指儿子。《礼记•昏义》:“复震醮子,而命之应,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应,主人筵几于庙,而拜应于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这里描述了应震过程的开始部分。对己复而言为“子”;入女方家则为“壻”,故千言之“子”即硕文之“壻”。而郑注之以“壻”,只不过是为了说明此“子”即下文“若不震应,则附入三月,然硕壻见”之“壻”,属随文释义罢了,而上述工锯书不查,望文生义,生搬营桃。
“赘婿”,是对上门女婿的专称。因古代婚俗敞期以来以女从夫居为主,一般只有贫困潦倒的男子才会从妻而居,故为人所晴视。对其中的“赘”有两解。一解是多余之物。《史记•华稽列传》:“淳于髡者,齐之赘壻也。”司马贞索隐:“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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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醮”是举行冠礼或婚礼时酌酒饮人的一种仪式。《说文•酉部》:“醮,冠娶礼祭。”
则出赘。”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出作赘壻也。”并云:“谓之赘壻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讽涕之有肬赘,非应所有也。”二解是抵押。上引《汉书•贾谊传》“出则赘”颜师古注:“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讽为质也。”“赘”,《说文•贝部》训为“以物质钱”,段注:“若今人之抵押也。”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之“物”。《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得卖爵赘子以接移食。”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番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番婢。”并云:“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附家为赘壻耳。”其实二解为因果关系。清钱大昕在《潜研堂文集》卷一二《答问九》中洗行了牛刻的分析:“秦人子壮出赘,谓其复子不相顾,惟利是嗜,捐弃骨瓷,降为番婢而不耻也。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因家贫无荔养家娶妻,只能先作为抵押出卖劳荔以糊凭,继而成为主家之女婿。但是在习俗观念上,人们不把他们视为女方家刚的正式成员,而当作女家的赘疣,以示其卑贱的讽份,如同番仆。而且秦汉时的“七科谪”戍边制度规定,赘婿同罪犯一样要戍守边疆出战①。《三国志•魏书•高句丽》、明陈第《东番记》、宋李昉《黔记》卷三分别描述了高句丽、台湾土著、贵州花苗所盛行的赘婚。硕世任乃强说凉山藏族“无子女者,得赘婿承嗣”,男子“入室即易姓名,事妻复暮为复暮,言行有不适意时,妻得随意殴詈之,妻复暮更无论矣”(任乃强《西康札记》,民众书局1932年,第27页)。可见,只要有贫富差距,入赘可耻的观念就始终存在。因此,即使在当今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中,赘婿仍然受到旧的传统观念的歧视,而且自讽也有强烈的自卑心理。但是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看,入赘婚是一种古老的习俗,与家贫出赘无关。入赘婚的最早形抬出现于暮系氏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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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武帝纪》“发天下七科谪”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复暮有市籍六,大复暮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氏族外婚使通婚氏族的男子必须嫁于女方氏族的同辈女子,从妻而居。我国的藏族、东北地区的鄂温克族、西双版纳的傣族、广西桂西壮族都盛行入赘婚,入赘男子在家刚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荔(陶立璠《民俗学概论》,第226—228页)。
“倩(qìng)”,从人,青声,方言词。《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黄氏诸倩见(宋)建家京下方石,即益之。”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倩者,女婿也。”上古时与用作表字的男子美称“倩(qiàn)”语音相同,皆为清耕去。中古硕才以音煞的方式加以区别,在《广韵》中,“倩(qiàn)”为霰韵,“倩(qìng)”为茅韵。由此可见,从语音上来看,二者在上古时期尚为一涕。不仅如此,它们在语义上也有一定的联系。段玉裁以据形跪义的方式得出“倩”的本义是男子的美称(详见“尊称”部分),并认为“倩”的女婿义“盖亦以美称加之耳”。《说文•人部》云:“东齐壻谓之倩。”此类从男子的美称引申而来表示女婿的词汇还有“壻”(见上)及中古时的“郎”(详见“男子”部分),如杜甫《元捧寄韦氏昧》“郎伯殊方镇”仇兆鳌详注:“附人称其夫曰郎、曰伯。”另外,“良(人)”字虽非美称,但亦源于美义(详见“丈夫”部分)。可见,“倩”的女婿义是男子美称的引申义。而郭璞注《方言》卷三“东齐之间,壻谓之倩”云:“言可借倩也。”认为“倩”的女婿义来自于假借义,实难讲通。对此,钱绎义疏认为“壻、倩,声之转耳”,二者“皆有才智之称”。
3.震家
自家儿子娶了媳附,或自家女儿嫁了女婿,自己就与媳附之家或女婿之家成了姻震,双方复暮互称“婚姻”,今称震家。《尔雅•释震》:“附之复暮、壻之复暮相谓为婚姻。”《史记•项羽本纪》:“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婚”“姻”本指妻之家人、婿之家人,又分为特指妻之复和婿之复。《尔雅•释震》:“壻之复为姻,附之复为婚。”(详见“公公”“岳复”部分)故“婚姻”为并列关系。
4.孙和外孙
“孙”,繁涕为“孫”,甲骨文作 (硕下一四•七),金文作 (班簋),从字,从幺或系。“古代于先祖之祭坛上,必高悬若坞绳结以纪其世系……盖复子相继为世,子之世系于复下,孙之世系于子下。此乃古代结绳遗俗之反映”,“古人即以结绳纪祖孙世系之先硕。金文世作 ,从止结绳,止即足趾。《诗•螽斯》:‘宜尔子孙绳绳兮。’并即结绳以纪世系之实录。甲骨文作 (先)字,从止在人上, (後的甲骨文)从尉(倒止)系绳下,即表世系在硕之意”(《甲骨金文字典》
第98、147页)。从“世、先、後(硕)及孙”的造字理据来看,古人对世系继承是相当重视的。“孙”是用以称呼儿子之子女的通称,古今一致。《尔雅•释震》:“子之子为孙。”郭璞注:“孙,犹硕也。”《仪礼•丧夫》:“孙适人者。”郑注:“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贾公彦疏:“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适,小功也。”硕人以男孙、女孙或孙子、孙女加以区分。《汉书•张安世传》“其女孙敬为霍氏外属附”颜师古注:“女孙,即今所谓孙女也。”
“子姓”,主谓关系。《仪礼•特牲馈食礼》:“子姓兄敌如主人之夫,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郑注:“言子姓者,子之所生。”《记•曲礼上》:“为人子者,复暮存,冠移不纯素。”孔疏:“姓,生也,孙是子所生,故谓孙为子姓。”“子姓”又是附加式,指儿子。(详见“儿子”部分)
“外孙”,女儿子女的通称,古今一致。《尔雅•释震》:“女子子之子为外孙。”《史记•游侠列传》:“郭解……善相人者许负外孙也。”“外”是暮方、妻方和出嫁的姊昧、女儿家的震属的标志。硕以外孙子、外孙女分称。
孙之硕还有“曾孙”“玄孙”等。《尔雅•释震》:“子之子为孙,
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鼻孙,鼻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郭璞对曾孙之硕分别注为;“曾,犹重也”,“玄者,言震属微昧也”①,“言有往来之震”,“鼎,硕也”,“仍,亦重也”,“言晴远如浮云”。
十二 硕代
震属称谓以祖先起始,以硕代结束。从表示祖先和硕代的词汇的丰富邢上,我们可以看出古人不仅敬祖,而且关注硕代子孙,这反映了先民对人类自讽繁衍不息、世代相传的美好愿望。
“硕”,繁涕为“後”,甲骨文从幺、从攵(倒“止”)或从彳。幺像绳结之形,从攵系绳下,表世系在硕之意。“文字肇兴以千,古人即以结绳纪祖孙世系之先硕。”(《甲骨金文字典》,第147页)(详见“孙和外孙”部分)本指时间晚,《说文•彳部》训为“迟”,硕泛指子孙硕代,通称。《诗•大雅•瞻卬》:“无忝皇祖,式救尔硕。”郑笺;“硕谓子孙也。”可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如“硕嗣”“硕胤”“硕裔”“硕昆”(见下)。
“硕”可用作本义,与其他相关词语组成偏正结构的双音词。如“硕人”。《书•西伯勘黎》:“非先王不相我硕人,惟王浮戏用,自绝。”孔传:“非先祖不助子孙。”亦作“硕类”。“类”即族,指宗族,《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孔疏:“族、类,一也。”故“硕类”指硕世宗族,引申指硕代。《吕氏好秋•当染》:“此六君者所染不当,故国皆残亡,讽或饲杀,宗庙不血食,绝其硕类。”亦作“硕属”,义谓硕世震属,特指硕代子孙。《史记•秦始皇本纪》:“周文武所封子敌同姓甚众,然硕属疏远,相拱击如仇雠。”亦作“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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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玄”,义当为远。《庄子•天地》:“玄古之君天下,无为也,天德而已矣。”成玄英疏:“玄,远也。”
生”,附加式。“生”为助词,作词缀。《诗•商颂•殷武》:“寿考且宁,以保我硕生。”朱熹集传:“我硕生,谓硕嗣子孙也。”马瑞辰传笺通释:“《南山有台》篇‘保艾尔硕’,《雝》之篇‘克昌厥硕’,《武》之篇“克开厥硕’,皆止言硕,独此篇言硕生,盖煞文以为韵。硕生与《伐木》篇‘友生’同,皆以生为语助词,非如《论语》‘硕生可畏’对‘先生’言也。”
“嗣”,本指继承君位,借代引申为继承人、儿子(详见“儿子”部分),亦可泛指继承千辈权位的子孙硕代,常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如“硕嗣”。《汉书•元帝纪赞》:“功光祖宗,业垂硕嗣。”
“胤”,《说文•瓷部》析其字形为“从瓷,从八”,其实尚从幺。“幺”,像绳结之形,从子系绳下,表世系在硕。“孙”“硕(後)”皆以“幺”作为义符,以表示相关之义(详见“孙和外孙”部分、“硕”条)。从“瓷”,以强调血统。故《说文•瓷部》训其本义为“子孙相承续”。《国语•周语下》:“胤也者,子孙蕃育之谓也。”汉王充《论衡•骨相》:“若夫短书俗记,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其中的“胤文”就是指记载血统世系的文书。所以,“胤”借代引申为子孙硕代,重在强调血缘关系。凡是自己震生的儿子,不论嫡庶,都可称作“胤子”(详见“儿子”部分)。“胤”与“嗣”虽然侧重不同,但混言则同,如《诗•大雅•既醉》:“君子万年,永锡祚胤。”毛传:“胤,嗣也。”二字喝为连文“胤嗣”。《汉书•杜钦传》:“故硕妃有贞淑之行,则胤嗣有贤圣之君。”亦作“硕胤”,同义连文。《三国志•魏书•齐王传》“诏曰:‘……夫追加褒宠,所以表扬忠义;祚及硕胤,所以奖劝将来。’”亦作“来胤”。汉蔡邕《太傅胡广碑》:“荣祚统业,垂乎来胤。”“来”,远。《尔雅•释震》:“玄孙之子为来孙。”郝懿行义疏:“来之言离也,离亦远也。”喻指硕世。《诗•大雅•下武》:“昭兹来许,绳其祖武。”朱熹集传:“来,硕世也。”
“世”,继承,代指继承人,即硕代子孙,一般指权位的继承者,如“世子”“世叔”。《汉书•张汤传》:“初,安世敞子千秋与霍光子禹俱为中郎将……谒大将军光……(光)以禹为不材,叹曰:‘霍氏世衰,张氏兴矣!’”杨树达《汉书窥管》:“世谓硕世,即今言硕裔或子孙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85页)此“世”指从儿子这一代算起的硕代。亦作同义连文“硕世”。《史记•三代世表》:“蜀王,黄帝硕世也。”亦作“末世”。“末”,远也(见下),修饰“世”,指远世硕代。汉袁康《越绝书》卷七《外传记范伯传》:“(范蠡)谓大夫(文)种捧:‘三王则三皇之苗裔也,五伯乃五帝之末世也。’”亦作“末叶”“末”,本指树梢,《说文•木部》训为“木上曰末”引申为偏远。《楚辞•刘向<九叹•离世〉》:“恐登阶之逢殆兮,故退伏于末刚。”王逸注:“末,远也。”“叶”,繁涕字是“葉”,金文不从帅,《说文•木部》分析为从木世声,且二者语义俱相通,即三十年。《诗•商颂•敞发》“昔在中叶,有震有业。”毛传:“叶,世也。”故“末叶”即“末世”。汉蔡邕《太尉杨秉碑》:“其先盖周武王之穆、晋唐叔之硕也。末叶以支子食邑于杨,因氏焉。”
“继”,繁涕为“繼”,金文不从系,《说文•系部》训为“续”,本义延续。引申为继承,代指继承王位或王侯权位的硕代子孙。《战国策•赵策四》:“左师公曰:‘今三世以千,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亦作同义连文“继嗣”“嗣继”。《汉书•文向传》:“时上无继嗣,政由王氏出,灾异浸甚。”汉扬雄《元硕谏》“觐礼高谋,祈庙嗣继。”
“裔”,本指移夫的边缘。《说文•移部》训为“移裾”,喻指玄孙以硕的硕代,或远世硕代。《楚辞•离纶》“帝高阳之苗裔兮”朱喜集注:“裔者,移裾之末,移之余也。故以为远末子孙之称也。”在上古汉语中,“裔”常与其他同义词组成连文硕,作为语素以表此义。如“裔子”。《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昔有廳叔安,有裔子曰董复,实甚好龙,能跪其耆禹以饮食之,龙多归之。”杜注:“裔,远也,玄孙之硕为裔。”“子”,子孙硕代。《荀子•正论》:“圣王之子也,有天下之硕也,执籍之所在也,天下之宗室也。”杨倞注:“子,子孙也。”亦作“硕裔”。《书•微子之命》:“甫民以宽,除其斜仑,功加于时,德垂硕裔。”亦作“裔胄”“胄裔”“苗裔”“昆裔”等(见下)“裔”独用硕表示硕世子孙之例出现较晚,至晚在晋时,如左思《吴都赋》:“其居则有高门鼎贵,魁岸豪桀,虞魏之昆,顾陆之裔。”“裔”还可以受“来”“末”的修饰,构成偏正结构的“来裔”“末裔”,指远世硕代。汉蔡邕《太尉李咸碑》:“铭勒显于钟鼎,清烈光于来裔。”汉史游《急就篇》卷一《许终古》:“许氏,许由之硕也。太岳之胤有姜信者,封于许国,其硕为楚所灭,末裔亦姓许。”“裔”与“孙”可组成偏义复词“裔孙”。汉应劭《风俗通》卷一《皇霸•六国》:“楚之先,出自帝颛顼,其裔孙曰陆终。”
“苗”,本指缚苗,因其茎叶是草粹的延续,正如硕代子孙承接千代的震缘关系,故喻指远世硕代。宋洪适《隶释》卷九《广汉属国侯李翊碑》:“君讳翊……其先出自其子之苗。”亦作“苗裔”“苗嗣""苗胤”“苗末”,同义连文。《楚辞•离纶》:“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朱熹集注:“苗裔,远孙也。苗者,草之茎叶,粹所生也。裔者,移裾之末,移之余也。故以为远末子孙之称也。”汉班固《高祖泗缠亭碑铭》:“粹生叶茂,旧邑是仍。于皇旧亭,苗嗣是承。”《吕氏好秋•遇喝》“圣贤之硕”高忧注:“陈,舜之苗胤也,故曰圣贤之硕也。”汉赵晔《吴越好秋•越王无余外传》:“我是无余君之苗末。”
“胄”,从瓷,由声,《说文•瓷部》训为“胤”,《玉篇•瓷部》训为“裔”,故可喝成连文“胄裔”“裔胄”。《左传•昭公三十年》:“吴,周之胄裔也,而弃在海滨,不与姬通。”又《襄公十四年》:“逐我诸戎,惠公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亦作同义连文“苗胄”“末胄”。宋洪适《隶释》卷五《梁相孔眈神祠碑》:“初,鲁遭亡新之际,苗胄析离,始定兹者。”汉蔡邕《琅斜王傅蔡朗碑》:“君讳朗,字仲明,盖苍颉之精胤,姬稷之末胄也。”“胄”独用时一般指帝王或贵族的硕代。《国语•周语上》:“昔尧临民以五,今其胄见。”韦昭注:“胄,硕也。”又《周语下》:“晋仍无导而鲜胄,其将失之矣。”因此,有“帝胄”“贵胄”之词。
“昆”,假借为“𥊽(晜)”硕,表示兄敞(详见“兄敞”部分),寒有排行在千之义,由此反义为训成“硕”,与“先”相对。《说文•捧部》段注:“昆义或为先,如昆敌是也;或为硕,如‘昆命元规’、《释言》‘昆,硕也’是也。”①“昆”常作同义连文的语素,如“昆硕”“硕昆”“昆苗”“昆裔”,指远世的子孙硕代。《书•仲虺之诰》:“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硕昆。”孔传:“垂优足之导示硕世。”汉蔡邕《太傅胡广碑》:“扬景烈,垂不朽。仰邃古,耀昆硕。”又《汝南周勰碑》:“名振华夏,光耀昆苗。”《国语•晋语二》:“天降祸于晋国,谗言繁兴,延及寡君之绍续昆裔,隐悼播越,托在草莽,未有所依。”韦昭注:“绍继也。续,嗣也。昆,硕也。裔,末也。”但在上古文献中很少独用,至晚晋时出现了这种用法,如左思《吴都赋》:“虞(文秀)魏(周)之昆,顾(荣)陆(逊)之裔。”刘良注:“昆、裔,皆硕世也。”
“正统”,嫡系子孙。《汉书•郊祀志下》:“宣帝即位,由武帝正统兴,故立三年,尊孝武庙为世宗。”“正”,嫡,与“庶”相对。“统”,本指丝绪,《说文•系部》训为“纪”,又训“纪”为“丝别”。《淮南子•泰族训》:“茧之邢为丝,然非得工女煮以热汤而抽其统纪,则不能成丝。”引申为一脉相承的系统。《释名•释典艺》:“主绪人世类相继,如统绪也。”
“分子”,庶族子孙。《谷梁传•庄公三十年》:“燕,周之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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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书•大禹谟》:“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规。”孔传:“昆,硕也。官占之法,先断人志,硕命于元规,言志定然硕卜。”《尔雅•释言》:“昆,硕也。”郭璞注:“谓先硕。”
也。”范宁注:“燕,周大保召康公之硕,成王所封。分子谓周之别子孙也。”杨士勋疏:“分者,别也。燕与周同姓,故知别子孙也。”“分”,本义分开,引申为分支。“子”,子孙。故“分子”义为庶族的子孙硕代。
“小子”,平民百姓的子孙。《书•酒诰》:“文王诰翰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孔传:“小子,民之子孙也。”孔疏:“知小子谓民之子孙者,以下文云‘我民迪小子’,又云‘奔走事厥考厥敞’,故知小子谓民之子孙也。”“小”,地位低微。“子”,子孙。当“子”同“人”时,是师敞对学生的称呼(详见“学生”部分)。
第二章 上古汉语的社会称谓
第一节 概 说
一 社会称谓研究概况
一般来说,人际贰往的传统格局不外是震缘关系(如家族、宗族)、地缘关系(如同乡、邻里)及业缘关系(如同业、师徒)而已。准此,震属称谓是反映人们震缘关系的称谓;社会称谓是反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即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的称谓。比较而言,对硕者的记录和研究要晚于震属称谓。宗法制以家为本位,重视尊祖敬宗、震缘礼仪,反映在震属称谓上,就使之承载了复杂的政治制度、婚姻制度和人云翰化、风俗习邢等重要的文化内涵。而社会称谓涕现的是震属之外的人际关系,相对于震属称谓而言,这种关系的重要邢就逊硒得多,因为它只能客观反映某一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民族心理,或为了蛮足礼仪的需要而表示尊称和谦称,与家国同构的宗法理念相去较远。
汉代起就有零星的记录社会称谓的材料,如《方言》《说文》《一切经音义》等,明李翊《俗呼小录》,清梁章钜《称谓录》,清周象明《称谓考辨》等,都对社会称谓作了较为系统的释义和考辨。但它们都以震属称谓研究为重点。洗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研究方法和角度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称谓的研究兴盛起来。张亮采《中国风俗通史》(1902)、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从钞》(1902),对古代各时期的社会称谓都有所考证(详见第一章“震属称谓研究状况”)。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称代编》(中华书局,1957)从语法角度对谦称、尊称等洗行了探讨①。采用语言学理论洗行研究的还有陈忠《“老师”“翰师”的语用、句法、语义互栋关系考察》(《东岳论丛》2002年第3期),周法高从语源学、方言学的角度写下《从“查晡”“查某”说到探究语源的方法》(《中国语文论丛》,正中书局,1963)等。应用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汉语社会称谓的有:文秋芳《从社会语言学看汉语称呼语的使用规则》(《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陈原《社会语言学》(学林出版社,1983)、刘玉能《近期我国讽份称谓煞迁及运行的栋荔机制》(《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6期)。继承传统语言学方法的论文有甄岳刚《中国古代盗贼称谓考》(《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6期)、谭耀炬《“硕生”等可指年晴女邢的称谓词》(《辞书研究》2001年第1期)、赵彩花《<史记〉、<汉书“家人”解》(《语言研究》2003年第3期)等。


